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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环评文件不符,一企业涉嫌未使用低VOC含量涂料,拟罚5万!

发布时间:2021-02-07 浏览次数:2015次 关闭

近日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召开的近期重点工作调度视频会议要求,检查沧州博达集装箱有限公司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喷涂工序,根据该企业环评文件批复,喷涂工序应使用水性漆。经现场检查该企业库房,企业银行进出账目发现企业有使用油性漆现象,与环评文件不符,在大量证据事实面前,企业对使用油性漆的行为供认不讳。针对该企业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立案调查,拟处罚款5万元,处罚程序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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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六条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我局将加强辖区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对涉危险废物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与现场加大复核力度,对实际生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和环评文件存在较大差异的,将责成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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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拒绝接受环保检查会承担什么责任?

目前,仍有一些企业存在抵触心理,以各种方式拒绝环保执法人员进场检查。那么,企业将执法人员拒之门外,就可以避免接受检查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环保部门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的权利,是有法律明确的规定的。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所以,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不需要企业的同意。需要注意的是,环保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必须要亮明身份,若执法人员没有出示相关证件,企业可以拒绝其进入。

环保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只是对企业进行的日常监督活动,所以,企业在面对已出示相关证件的执法人员时不要抱有敌对心理。相反,如果企业采取各种方式阻挠、拒绝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不但可以强制入场检查,企业还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一般的行政处罚

企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企业存在以上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会受到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企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会受到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拘留

企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其情节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其予以行政拘留。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企业以暴力、胁迫等方法阻碍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的,还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将要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行、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刑事责任。

附: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固体废弃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文章转载于北斗智库环保管家、沧县生态环境在线